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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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慧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北海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海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335522.24元及利息(利息以2335522.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驳回原告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946.84元,由原告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6648.76元,被告北海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2298.08元(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893.68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