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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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釜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永州市新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凤凰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两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13747.0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凤凰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两原告34730.28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两原告73116.8元,合计107847.08元; 二、被告永州市新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赔偿两原告5900元(已支付19396.8元,应返还13496.8元); 上述款项限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5元,由被告永州市新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2510元,两原告负担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