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联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皓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贰拾万肆仟贰佰陆拾贰元(¥204262.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6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联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29.00元,鉴定费100000.00元,两项费用共计126029.00元,原告***负担26029.00元,被告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和被告***连带负担10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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