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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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4689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147元,减半收取计1074元,由原告***负担538元,被告***负担536元。 上述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相关款项可交本院(名称: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号:45×××88,开户行:建行贵港城中支行)转交权利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47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