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医疗费7500元、护理费6840元给原告***; 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375.56元给原告***;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6.75元,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3.5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