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喔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东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上海喔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统一招商经营管理合同》;

二、被告上海喔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收益24,436.08元(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

三、原告***、***应享有的从2020年4月1日开始至2020年10月31日的租金收益,被告上海喔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上海煌翔商贸有限公司结算后,被告上海喔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底前与原告结算(按照2.0元每平每天,产证面积50.28平,按90%分配比例)。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71.50元,由被告上海喔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喔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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