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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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启东市顾辉五金制品厂货款60,88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65元,由被告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