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新超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野瑞利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晋中云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西新超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野瑞利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6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1日起以2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被告山西新超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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