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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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崇左市建农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402民初185号 原告:崇左市建农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7913970X6。 法定代表人:曾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崇左市建农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崇左市建农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崇左市建农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颖 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方源 |
裁判日期 | 2020-02-05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