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就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XXX号新杨湾科创产业园区C2-1F-07室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11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8,585元、物业费2,285.5元和水电费6,322.34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免租期内的租金90,675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解约违约金50,000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日50元为标准,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迁证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迁出之日止); 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返还房屋押金110,321.25元和装修押金6,773.75元;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242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91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33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3,2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