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就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XXX号新杨湾科创产业园区C2-1F-07室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11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8,585元、物业费2,285.5元和水电费6,322.34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免租期内的租金90,675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解约违约金50,000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日50元为标准,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迁证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迁出之日止);

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返还房屋押金110,321.25元和装修押金6,773.75元;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242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91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33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3,2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1-02-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