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防城港宏源浆纸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防城港宏源浆纸有限公司设施施救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防城港宏源浆纸有限公司设施施救费4000元;

三、被告***赔偿给原告防城港宏源浆纸有限公司停产损失22261.98元;

四、驳回原告防城港宏源浆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6元,鉴定费3500元,由原告防城港宏源浆纸有限公司负担1373元,被告***负担41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6元。汇款账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5-24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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