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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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海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鸿雁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海海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提供2015年9月起至2020年9月期间北海市云南路63号柏悦尊府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物业收费标准,电梯、大门广告费收入使用情况,水电公摊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二次加压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停车费收费标准,用于查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用5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