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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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绵阳市涪城区腾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租赁费527347.53元和违约金158204.26元;” 二、四川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绵阳市涪城区腾达建筑材料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55元,由绵阳市涪城区腾达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655元,由***及四川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5元,由***及四川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