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代偿款20262.04元并支付保险费、逾期违约金(保险费为1857.6元;逾期违约金以19957.6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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