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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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即“一、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山西灵石孙家沟煤矿有限公司税款3838804.06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该款项);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西灵石孙家沟煤矿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上诉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未过户资产的过户手续,上诉人山西灵石孙家沟煤矿有限公司给予相应协助; 三、上诉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支付给上诉人山西灵石孙家沟煤矿有限公司剩余补偿款300万元;上诉人山西灵石孙家沟煤矿有限公司在收到剩余补偿款后十日内按收到的全部补偿价款数额为上诉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有限公司出具相应发票。 如果上诉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一审受理费153945元,二审受理费168377元,共计322322元,由上诉人山西灵石孙家沟煤矿有限公司负担114724元,由上诉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有限公司负担2075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