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原中晋交能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中交网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志诚信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

二、中交网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太原中晋交能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2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2000万元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山西美凯丰绿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太原中晋交能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广西中高砥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太原中晋交能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王馨悦对中交网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抽逃出资的300万元、广西中高砥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抽逃出资的50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阎琳对中交网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美凯丰绿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和广西中高砥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抽逃的出资,在4300万元范围内向太原中晋交能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七、中交网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美凯丰绿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中高砥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上海柘中电气有限公司律师费20万元。

八、驳回上海柘中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15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1580元,由中交网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美凯丰绿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中高砥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阎琳、王馨悦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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