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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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875.3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以3875.3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