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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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支公司赔偿款75557.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支公司赔偿款32381.7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8.78元,减半收取1229.39元,由被告***负担860.57元,被告***负担368.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