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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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慧锦厨具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慧锦厨具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港闸区奥雪厨具经营部货款213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以21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港闸区奥雪厨具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港闸区奥雪厨具经营部负担61元,被告南通慧锦厨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33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南通慧锦厨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4元。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