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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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项损失人民币54874.4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人民币54874.40元;扣除被告***垫付的费用9000元后,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支付45874.40元、向被告***支付9000元; 三、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各负担641.50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