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中电华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中电华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82357.24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电华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保全费916元,合计1936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6元,被告负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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