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中丝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丝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返还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岭.中国丝绸文化产业创意园3、4栋逍遥阁和丝御府的配套物业;

二、被告深圳市欣望角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丝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以每月69962元租金标准,从2017年12月16日起计至涉案物业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丝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97元(原告已预交),管辖权异议费100元(被告已预交),共计13797元,由原告承担3797元,被告承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1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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