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内燃机余热发电试验装置采购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于2019年5月14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货款54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行收回《内燃机余热发电试验装置采购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中约定的YT-S200/Z余热发电装置;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40元,反诉费4690元,合计208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7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七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