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内燃机余热发电试验装置采购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于2019年5月14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货款54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行收回《内燃机余热发电试验装置采购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中约定的YT-S200/Z余热发电装置;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40元,反诉费4690元,合计208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7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七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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