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在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已付购房款6039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进行计算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被告贵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在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贵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本案所涉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书面通知原告***、***领取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之日止的期间,以已付购房款6039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0%进行计算的逾期办证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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