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
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借款本金18380.79元、利息12533.30元、罚息981.81元、复利742.45元,并支付从2020年4月13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18380.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五年期以上)水平上浮0%的1.5倍计算,复利以12533.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五年期以上)水平上浮0%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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