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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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东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遵义市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1510000元,并从2017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从2017年12月3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92元,依法减半收取115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46元,由原告***负担2046元,由被告遵义市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1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1-0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