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守柴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守柴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357253.7元(该款项系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的租金294366元、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间的物管费12210元、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的水电费50677.7元、滞纳金25000元、律师费5000元,扣除中央空调20000元及冻库10000元后的费用)。 二、驳回原告重庆守柴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40.47元,由原告重庆守柴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00.47元,被告***、***负担64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资金占用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