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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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嘉烜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9307.06元; 二、被告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人民币49307.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1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3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00元,被告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