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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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 无锡星湖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32836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430元,由***、***负担97元,恒达公司负担333元。该款已由***、***预交,***、***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由恒达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恒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支付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