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
无锡星湖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32836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430元,由***、***负担97元,恒达公司负担333元。该款已由***、***预交,***、***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由恒达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恒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支付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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