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金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贵州中泰鼎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中泰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承兑本金9000000元及罚息(以9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5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中泰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贵州金投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作为***配偶,以其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对第一、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949.9元由被告贵州中泰鼎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金投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7-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