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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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湖北广电网络”的机顶盒提供电影《热血尖兵》在线点播服务;

二、被告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50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共计78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5元,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已交纳2188,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发布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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