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际洲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际洲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肆佰万元整(¥4,000,000.00),并以4,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按月利率9.7150‰支付利息,从2017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14.5725‰支付利息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贵州际洲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用于质押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编号C5204002013067130130120)行使质押权,依法对质押的财产进行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在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等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公告费690元,共计39,490元,由被告贵州际洲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