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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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038.1元(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及违约金(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公摊费用492元(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6月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