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及利息(2016年3月22日至2016年12月29日,以30万元为基数,按利率9.33‰计付利息,2016年12月30日至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3.995‰计付利息,利随本清); 驳回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4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3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权利义务告知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权利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按不服判决部分的金额计算交纳)。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