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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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林支行
甘肃大德鑫通商贸有限公司
西安天健大兴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林支行与被告甘肃大德鑫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兰银借字2019年第101092019000066号);

二、被告甘肃大德鑫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

三、被告甘肃大德鑫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4月20日的借款利息合计22209元,2020年4月20日后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至清偿本息时止;

四、被告兰州大畜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天健大兴置业有限公司、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1元,保全费4131元,合计9642元,由被告甘肃大德鑫通商贸有限公司、兰州大畜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天健大兴置业有限公司、兰州浦马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方应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否则视为放弃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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