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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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41954.36元、保费2804.46元以及违约金(以44758.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尚欠款项44758.82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