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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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自来水公司 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武宣县人民法院(2019)桂132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武宣县人民法院(2019)桂132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支付给***劳务费111773.60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23元,减半收到131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23元,由上诉人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