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宣县自来水公司
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武宣县人民法院(2019)桂132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武宣县人民法院(2019)桂132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支付给***劳务费111773.60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23元,减半收到131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23元,由上诉人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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