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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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明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万**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华帝电器和奥马电器”电商物流业务以外的其他项目工程产生的费用457817.73元(包含订单款项、仓储费和装卸费)及利息损失(以457817.7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2%/月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明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万**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30735.65元(包含提货费、卸货费、送货费、导短费、开票税费、应补税费)及利息损失(以130735.6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6%/年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明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万**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广州明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山市万**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8元,财产保全费4464元,合共18802元,由原告中山市万**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535元(原告已向本院缴纳);由被告广州明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26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