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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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 三、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858.9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可以将案款汇至本院账户(户名:温县人民法院。账号:287020012000000370003。开户行: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