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雾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新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
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本金2.985亿元及利息15400941.67元、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2.985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1%计算。复利:截至2020年4月24日的复利为1208874.73元;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利息15400941.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1%计算);

二、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产保全费损失5000元;

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对唐山新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唐山市乐亭县打网岗的土地使用权[唐海岛他项(2016)第XXXX号、唐海岛他项(2016)第XXX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对北京雾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股权[(唐)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XXXX号、(唐)股质登记设字(2016)XXXX号、(唐)股质登记设字(2016)XXXX号、(唐)股质登记设字(2016)XXXX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唐山新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分别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1706元,由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北京雾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山新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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