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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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仪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11月27日利息为190021.1元;以本金5,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12.15‰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门面【房产证号分别为:南房权证顺字第××号、南房权证顺字第××号、南房权证顺字第××号、南房权证顺字第××号、南房权证顺字第××号、南房权证顺字第××号,国有土地证号分别为:南充市国用(2011)第014480号、南充市国用(2011)第014481号、南充市国用(2011)第014482号、南充市国用(2011)第014483号、南充市国用(2011)第014484号、南充市国用(2011)第014485号】、顺庆区雅凤巷3、5、7、9、11、57号门面【房产证号分别为:南房权证顺字第××号、南房权证顺字第××、南房权证顺字第××、南房权证顺字第××、南房权证顺字第××号、南房权证顺字第××号,国有土地证号分别为:南充市国用(2011)第014474号、南充市国用(2011)第014475号、南充市国用(2011)第014476号、南充市国用(2011)第014477号、南充市国用(2011)第014478号、南充市国用(2011)第014479号】以及顺庆区雅凤巷13号都市康园1号楼1层3、4、5、6号车库【房产证号分别为:南房权证顺字第××号、南房权证顺字第××号、南房权证顺字第××号、南房权证顺字第××号,国有土地证号分别为:南充市国用(2011)第014470号、南充市国用(2011)第014471号、南充市国用(2011)第014472号、南充市国用(2011)第014473号】享有以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在前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