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充市嘉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南充市嘉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本金340000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为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