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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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仪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4民初4110号 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支行,住***。 负责人:漆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2年4月29日,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6日,住***。 被告:***,女,生于1972年1月15日,汉族,住***。 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培林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华林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