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临沂市恒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临沂市恒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为其履行担保而偿还给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借款268736.41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临沂市恒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68736.41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临沂市恒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临沂市恒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2元,由被告***、***、***负担2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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