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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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唐山工程处 唐山顺发水泥有限公司 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顺发水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吊车费2124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0元,由原告***负担2656元,被告唐山顺发水泥有限工程负担3984元,被告唐山顺发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39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