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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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嵩县支行 洛阳至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 洛阳市瑞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豫C×××××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豫C×××××号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6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洛阳市瑞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车辆评估费1000元,共计12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