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牡丹江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电力电缆厂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预查封)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牡丹江市大庆路与东地明街、庆北路与庆北一路中间北悦城小区的九户房产:(1、6号楼1单元303室、房产图号410-485-2/2-6-010303、建筑面积95.07平方米;2、6号楼1单元403室、房产图号410-485-2/2-6-010403、建筑面积95.07平方米;3、9号楼2单元503室、房产图号410-485-2/2-9-020503、建筑面积66.06平方米;4、14号楼2单元402室、房产图号410-485-2/2-14-020402/、建筑面积84.15平方米;5、14号楼3单元1103室、房产图号410-485-2/2-14-031103、建筑面积91.52平方米;6、14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图号410-485-2/2-14-020202、建筑面积84.15平方米;7、14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图号410-485-2/2-14-020302、建筑面积84.15平方米;8、16号楼3单元501室、房产图号410-485-2/2-16-030501、建筑面积64.37平方米;9、16号楼4单元503室、房产图号410-485-2/2-16-040503、建筑面积58.86平方米。)上述房产面积以房产部门实际测绘为准,查封期限三年。

二、解除七户房产的查封(1、15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图号335-475-3/2-15-020202、建筑面积59.4平方米;2、16号楼1单元203室、建筑面积60.01平方米;3、16号楼2单元202室、建筑面积60.01平方米;4、18号楼1单元501室、建筑面积79.21平方米;5、19号楼2单元101室、建筑面积79.21平方米;6、19号楼2单元102室、建筑面积44.36平方米;7、20号楼3单元504室、建筑面积79.21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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