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洛阳金达利鞋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洛阳金达利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资7657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洛阳金达利鞋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