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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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欠款本金83618.8元及违约金752.57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7日),剩余违约金以83618.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计955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负担;保全费864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