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九鼎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九鼎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30114329.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481元(原告新疆九鼎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新疆九鼎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109元;被告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负担192372元(与前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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